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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挑戰
監管體制不適應“自招標”的發展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法”,第三條規定了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情形。由此可知,在實踐中,有關部門對招投標活動的監管主要集中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并構建了一套針對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管理體制機制。當人工智能大模型深度應用于招投標領域后,招投標活動的各個環節均可由人工智能代替人來完成,如招標人用人工智能編寫招標文件并發布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投標人用人工智能進行回應和投標,再通過人工智能進行評標,輸出評審結果。由此,招投標流程可簡化為“招標人輸出需求—得到結果”,招標人依靠人工智能,自己就能完成整套招標采購流程,尋找到合適的中標人??梢灶A見,人工智能賦能下的“自招標”時代即將到來。在“自招標”時代,招投標將得到前所未有的廣泛應用,不僅是工程建設項目以及與工程有關的貨物和服務,一切定制化采購需求,如選擇裝修公司、家政公司等日常生活需求,都可以通過招投標方式實現。在此情況下,仍然按照傳統管理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的體制機制和操作方式來管理人工智能條件下的“自招標”,顯然不適合未來發展需要,應當重新構建一套全新的管理體制和治理模式。
可能會推動形成事實上的壟斷
《招標投標法》遵循以“公開招標為主,邀請招標為輔”。人工智能具有篩選和推送潛在投標人的功能,一旦人工智能在招標采購領域大規模應用,招標人將更多采用邀請招標方式,向人工智能推薦的潛在投標人發送投標邀請,現行“公開招標為主,邀請招標為輔”將變為“邀請招標為主,公開招標為輔”。而人工智能大模型基于固定算法推薦的潛在投標人具有較強同質性,導致中標的機會集中于少數投標人,多數潛在投標人特別是中小企業中標的機會越來越少,將加速其被市場或人工智能淘汰,呈現出強者愈強、弱者愈弱的兩極分化格局。因此,人工智能時代,招投標在使市場和交易更加活躍的同時,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競爭,推動形成事實上的壟斷,這與政府支持中小企業發展、鼓勵公平競爭的政策導向相悖。此外,若招標人有意輸入具有地方、行業保護性質的需求條件,人工智能推薦的潛在投標人必定帶有強烈的地方、行業保護色彩;或者招標人本身并無主觀意圖,但基于其既往采購經歷所形成的地域、行業偏好(招標人偏好是人工智能推送潛在投標人的重要考量因素,類似于電商、自媒體平臺等根據用戶偏好進行商品、視頻推送的機制),也將導致人工智能推薦的潛在投標人帶有一定地方、行業保護色彩。由此,原本旨在提高招投標效率的人工智能,可能反而會成為壟斷的工具。
可能會引發新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在人工智能條件下,招投標活動的操作、組織都將由人變為人工智能。因此,傳統招投標過程中由人的違規操作而引發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如串通投標、評標專家不公正評標等,將在很大程度上得到解決。然而,人工智能融入招投標并不能消除競爭,只是改變了競爭的操作機制,只要有競爭存在,經營主體就有進行不正當競爭的可能??梢灶A見,一段時期內,各種圍繞人工智能展開的新型招投標不正當行為將不斷涌現。例如,當人工智能條件下的邀請招標成為主流采購方式后,一個項目動輒幾十家甚至上百家單位投標的情況將日益罕見,串通投標的問題也有望得到大范圍解決。但邀請招標的常態化將導致中標人的集中化,難以獲得中標機會的潛在投標人只能尋求轉包、分包等方式繼續生存,違法轉包、分包的情況可能會相應增多。此外,招標人可能因為很難對由人工智能組織的招標采購、評標過程施加影響或控制,轉而通過化整為零等方式規避招標,或通過設置誘導性條件、描述等方式對人工智能進行引導。傳統招投標中的商業賄賂通常發生在投標人與招標人及評標專家之間,人工智能條件下,這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可能在不同主體間繼續發生。投標人可能通過行賄手段收買人工智能背后的運營商或算法開發人員,以達成讓人工智能優先推薦其作為潛在投標人,或在評標過程中予以照顧的目的。
應對措施
創新完善人工智能條件下的招投標制度機制
現行招投標制度體系是圍繞傳統的紙質化招標采購和電子化招標采購情境構建的,其規范的核心是人的行為。在人工智能條件下一些招投標基礎性制度需要做出較大調整和改變。因此,建議加強人工智能技術的研發及其在招投標領域的推廣應用,積極運用市場化機制,充分調動廣大開發機構的積極性,推出適用于人工智能應用的招投標平臺、軟件,以滿足人工智能條件下的招投標需求。針對人工智能的特點,堅持鼓勵與規范并重的原則,對招投標相關法律制度進行調整和完善,為人工智能技術在招投標領域的深度應用提供足夠的制度空間。由于法律法規調整周期較長,可以先通過制定相關政策,推行包容審慎監管,為這一新業態發展營造良好的政策環境。在管理體制方面,打破傳統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的監督管理體制,將數字經濟、市場監管等融入“自招標”時代相關招投標活動的監管工作中,更好實現人工智能條件下各類招投標活動規范管理。
建立健全人工智能條件下的公平競爭規則體系
上文已提及,人工智能條件下的招投標可能帶來壟斷、不正當競爭等新問題。依靠單一的招投標法律法規已不能有效解決這些問題,必須強化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數據安全等法律法規在人工智能招投標過程中的協同應用,形成公平競爭和法治合力。同時,為避免人工智能技術成為經濟性壟斷、行政性壟斷的工具,或引發大量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市場秩序,需要深化人工智能條件下公平競爭規則的研究,作出有針對性的制度安排,形成一套導向明確、規范有序的人工智能技術治理規則體系,使其更好地服務于招投標的制度目標和價值理念。例如,對人工智能技術可能引發的壟斷問題,可以設置同一供應商在一定時間區間內的中標次數或金額上限,達到上限后,人工智能不再對其作出推薦,或減少推薦頻次;對具有地方、行業保護導向性的采購需求,設置輸入端攔截程序,由人工智能自動識別并作出預警;對故意繞過人工智能技術的規避招標和違法轉包、分包行為,將監管鏈條向前端的采購計劃管理和后端的合同履約管理延伸,實現標前、標中、標后全鏈條閉環管理;對人工智能背后控制者的商業賄賂問題,完善算法開發和運營人員的管理、監督制度,并將監管重點聚焦于算法、數據安全和隱私保護。
結語
人工智能技術正在全球范圍內推動廣泛的技術變革和產業重塑,其與招投標的融合發展在給市場帶來巨大機遇和變革的同時,也帶來了新的風險和挑戰。國家主席習近平在2023年世界互聯網大會烏鎮峰會上指出,“妥善應對科技發展帶來的規則沖突、社會風險、倫理挑戰”“促進人工智能安全發展”。我國在第三屆“一帶一路”國際合作高峰論壇上提出《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議》,強調安全可控、隱私保護、公平和非歧視。具體到招投標領域,不僅要推進人工智能技術與行業發展的融合互促,更要從完善制度機制入手,尋求發展與安全之間的平衡,不斷提升人工智能技術的可控性和公平性。
?。ㄗ髡邌挝唬阂κ孪?,南京大學;徐致遠,習近平經濟思想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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